单位没交社保,现在离职了还能追回社保费用吗
您在某单位工作时单位未交社保,现在离职后追回社保费用及可能获得经济补偿的主张,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2012年修正)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”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(一)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;”在您的情况中,若用人单位确实未为您缴纳社保,您因此解除劳动合同,完全符合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同时,依据第四十六条,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。对于社保补缴,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未直接规定补缴程序,但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六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,这为您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提供了法律支持。因此,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,若符合离职原因条件,还可获得经济补偿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在您处理在某单位工作单位未交社保,现在离职后追回社保费用的问题时,可能会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它们会对问题处理造成一定影响:1.用人单位已部分缴纳社保:如果单位只是未足额缴纳社保或仅缴纳了部分险种,而非完全未缴纳。这种情况下,您仍可要求单位补缴未足额部分或未缴纳的险种,但经济补偿的主张可能会因单位并非完全未缴纳社保而受到影响,仲裁机构会根据未缴纳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经济补偿请求。2.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:若您在入职时曾签署过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声明。虽然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,劳动者自愿放弃的声明无效,您仍可要求补缴社保,但单位可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,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时间成本,仲裁或诉讼过程可能会更复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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